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再6号
周小光: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周爱兵、潘国群及第三人周小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并定于2024年9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