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7518号
蒋燕、杨双:
本院受理原告应凤兰、张红霞、张红燕、张少锋与被告李俊、黎德福、蒋燕、杨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6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结案提示函等。判决: 一、被告李俊、黎德福、蒋燕、杨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应凤兰、张红霞、张红燕、张少锋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年利率3.65%计算);被告李俊、黎德福、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应凤兰、张红霞、张红燕、张少锋借款本金303000元及利息(以303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年利率3.65%计算);被告黎德福、蒋燕、杨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应凤兰、张红霞、张红燕、张少锋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年利率3.65%计算);被告李俊、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应凤兰、张红霞、张红燕、张少锋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年利率3.65%计算);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应凤兰、张红霞、张红燕、张少锋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二、驳回原告应凤兰、张红霞、张红燕、张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2元,由原告应凤兰、张红霞、张红燕、张少锋负担8172元,被告李俊、黎德福、蒋燕、杨双负担948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蒋燕、杨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红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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