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131号
南京时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豪诉被告南京时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时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志豪支付工资7000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南京时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菲
联系电话:025-8318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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