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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蔺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巧侠、杨春华、王军晓、汪瑞娟、管小英、蔡富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1-21 浏览次数: 2,51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7840号

 

杨春华、王军晓、汪瑞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蔺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巧侠、杨春华、王军晓、汪瑞娟、管小英、蔡富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6民初7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巧侠、杨春华、王军晓、汪瑞娟、管小英、蔡富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苏蔺泽建设有限公司损失27234元;二、驳回原告江苏蔺泽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元,由原告江苏蔺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4元,被告宋巧侠、杨春华、王军晓、汪瑞娟、管小英、蔡富松共同负担561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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