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610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松与被告刘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徐国松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归还由原告垫付的人工工资余款8万元及违约金(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2年度LPR计算);2、判令被告归还由原告垫付的材料费45290.2元(以45290.2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2年度LPR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20分时在本院程桥法庭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电话:025-83183977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