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911号
李鸿刚: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锂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鸿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鸿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百锂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93.6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鸿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 办 人: 张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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