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78号
顾帮超:
原告刘银山与被告顾帮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顾帮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银山货款110840元及利息(以11084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被告顾帮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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