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855号
李福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凯集装箱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3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凯集装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南京中凯集装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胡元川
联系电话:025-8318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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