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1451号
武洪健: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景与被告武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145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书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吴志景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承办法官:赵红肖
联系电话:025-83183869 、8318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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