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886号
张国余、张国良、南京金鑫旺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8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李荣金负担。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小梅
联系电话:025-83183861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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