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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启东市坤燕食品经营部诉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6-25 浏览次数: 2,41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5197号

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启东市坤燕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启东市坤燕食品经营部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769548.88元及利息(以769548.8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5元,由被告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官:张琼

联系电话:025-8318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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