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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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瑞妮诉被告杜志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6-21 浏览次数: 2,407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36号

杜志明:

本院受理林瑞妮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须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2023)苏0116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林瑞妮与六合区小小明理发店自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杜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瑞妮工资9075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合计11075元;三、驳回原告林瑞妮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十日

承办法官:王菲

联系电话:025-8318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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