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2227号
黎寿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祥与被告黎寿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执行措施告知书、自觉履行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黎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爱祥支付劳务报酬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黎寿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承 办 人: 张杰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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