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本林:
本院受理原告 陈德春 诉你 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9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陈德春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 025-57126855 谢法官 57126850 黄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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