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南京汇龙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兰、周立华、邵德琴、史晓青、应学华、史修学、曾永红、阮爱华、周礼兰、圣为萍、张秋莲、张万英、陈永彬诉南京汇龙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十三个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别如下:
陈兴兰:请求支付2012年至2017年1月拖欠的工资279000元。
周立华:请求支付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拖欠的工资3996元。
邵德琴:请求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拖欠的工资3780元。
史晓青:请求支付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拖欠的工资40400元。
应学华:请求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拖欠的工资6354元。
史修学:请求支付2015年5月、12月至2016年元月、2月拖欠工资7600元。
曾永红:请求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拖欠的工资13200元。
阮爱华:请求支付2012年6月至2017年1月拖欠的工资1940元.
周礼兰:请求支付2012年6月至2017年1月拖欠的工资2935元.
圣为萍:请求支付2012年6月至2017年1月拖欠的工资4202元.
张秋莲:请求支付2012年6月至2017年1月拖欠的工资2858元.
张万英:请求支付2012年6月至2016年12月拖欠的工资13200元.
陈永彬:请求支付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拖欠的工资99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厂办公区第1法庭(大厂新华西路21号)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