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4210号
丁伟进: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伟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宏货款5050元及利息(以50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家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伟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5712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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