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6109号
庞伟:
本院受理原告吴正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费114050元及利息(自出具欠条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5712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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