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轩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多国诉你单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116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多国退还装修款320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203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61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冬琴
联系电话:025-57126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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