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3491号
南京韦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翟红芳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翟红芳与被告南京韦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建立的服务合同。二、被告南京韦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翟红芳20000元美容项目款。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南京韦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5712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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