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4549号
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慧宇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如皋市润铭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慧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执行措施告知书、自觉履行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如皋市润铭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汇票金额1319675.49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如皋市润铭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38.5元,由被告南京恒康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 张杰
联系电话:025-57126947、025-88037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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