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2550号
徐中宁:
本院受理原告汪永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徐中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永龙支付劳务费21515.6元及自2021年11月16日起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徐中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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