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4581号
周道银:
本院受理原告张池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45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4元,由原告张池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谢叶萍
联系电话:025-5712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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