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2039号
李凯:
本院受理原告郝理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郝理15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李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5712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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