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步来、董伏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邮寄送达无人签收,上门无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陈步来、曹伏珍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42042.55元以及按《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1月15日利息为8057.64元,罚息为297.59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6500元;3、判令被告南京百德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步来、曹伏珍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就被告陈步来、曹伏珍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路66号04幢1单元603室不动产的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10:00在本院速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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