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143号
李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马晶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晶晶与被告李金柱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李晨曦由原告马晶晶直接抚养,被告李金柱自2024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李晨曦年满18周岁止。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马晶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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