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9148号
太康县弘杰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霸王甲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91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江苏霸王甲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江苏霸王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胡元川
联系电话:025-8318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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