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3764号
顾栩博、南京栩凡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一根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崔一根与被告南京栩凡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签订的《南京栩凡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房屋装修合同》;二、被告南京栩凡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一根款项25600元,被告顾栩凡对被告南京栩凡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崔一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原告崔一根负担412元,由被告南京栩凡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顾栩博共同负担52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四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电话:025-83183972/025-83183984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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