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2487号
戚红增:
本院受理原告六合区王绍刚建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一、被告戚红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合区王绍刚建材经营部款项33540元;二、驳回原告六合区王绍刚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元,由被告戚红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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