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1822号
宜兴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盛迈建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判决如下:被告宜兴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盛迈建材经营部货款30426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元,由被告宜兴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七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183975(法官)、83183976(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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