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9835号
宁夏汇祥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实验谷(南京)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116民初983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116民初983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汇祥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实验谷(南京)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92元及逾期利息(以499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2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实验谷(南京)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夏汇祥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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