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6)苏0116刑更4号
罪犯徐沙沙,女,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汇锦水岸,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
2025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25)苏0116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徐沙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沙沙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罪犯徐沙沙以哺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对哺乳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罪犯徐沙沙于2025年8月4日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剖宫产一女,现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自2025年8月4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因罪犯徐沙沙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徐沙沙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负责执行。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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