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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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陵区友零友食食品店与被告扬州德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韩巍、张成东、扬州宝林家具装饰港有限公司、候涛、南京茹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邗江区联而发餐饮店、樊在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4-28 浏览次数: 441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7039号

邗江区联而发餐饮店、樊在科:

本院受理原告广陵区友零友食食品店与被告扬州德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韩巍、张成东、扬州宝林家具装饰港有限公司、候涛、南京茹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邗江区联而发餐饮店、樊在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8日作出(2025)苏0116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书。因韩巍、张成东、扬州宝林家具装饰港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向你们送达上诉状。

韩巍的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5) 苏0116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各被上诉人的责任比例及损失数额予以重新认定或者将本案发挥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张成东的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5) 苏0116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张成东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依法承担。

扬州宝林家具装饰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5) 苏0116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依法予以改判、重新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比例,或将本案发挥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及相关责任方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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