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6)苏0116刑更5号
罪犯杨念海,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湖东路2号,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
2025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25)苏0116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念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杨念海以患肠癌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对患病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罪犯杨念海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杨念海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负责执行。
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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