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苏0116民初11379号
连云港邦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柳工赫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6民初11221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柳工赫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96元,由原告上海柳工赫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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