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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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这么可爱,何以危险?

发布日期: 2024-05-08 浏览次数: 19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

但宠物扰民甚至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

那么作为“铲屎官”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我养的狗不伤人,不需要拴绳”

2023年3月,76岁的刘老太像往常一样下楼散步。在单元门口遇到了一条未栓绳的宠物狗,突然宠物狗冲着刘老太乱叫,把刘老太逼得直往后退,进而将右手摔伤。狗主人上前询问,刘老太说没事。当晚,因为手疼刘老太被家人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刘老太的家人去物业调取监控信息,辨认出了狗主人赵某。在派出所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初步协议,由赵某先行支付1万元,三个月后看恢复情况再协商。

后刘老太经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尺骨骨折、皮肤挫伤,住院6天。出院后继续石膏外固定治疗,每2周复查拍片。三个月后,双方协商无果,刘老太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各类费用2万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扣除已付的1万元后再一次性赔偿刘老太各项损失7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狗狗吓到了,该怎么办?”

2023年9月的某天,小美下了班回家,正常穿过地下车库前往电梯口。黎某家两只泰迪犬由于未栓狗绳,在电梯门打开后,突然窜至小美面前将其围攻,并癫狂犬吠,导致小美被吓之后心脏不舒服,报120离开现场就医治疗,并拨打110报警。

因双方协商未果,小美遂诉至法院,要求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1000元。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的受伤与侵权人饲养的动物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若侵权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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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某日傍晚,花花和母亲在小区内玩耍,与同在小区内溜狗的刘某相遇后共同散步。后花花想要跟刘某家的宠物狗玩耍,就跟随刘某至其家中。在刘某为花花准备水果时,宠物狗突然窜至花花处,将在沙发处的花花咬伤。

受伤后,刘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花花被120送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当日,又转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随后一年,花花父母先后19次带其至全国各地十余家医院就诊。经鉴定所鉴定,花花脸部咬伤构成十级伤残。经过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花花目前系应激相关障碍,与多发性动物咬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花花父母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刘某则认为,花花自己主动跟随来到其家中,且母亲监护不力,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关于花花自行至被告家中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主张据此减轻赔偿责任的意见不成立。宠物狗伤人事件的发生令人猝不及防,不能据此苛求花花母亲作为监护人迅速做出保护幼童的反应,且制止宠物狗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归属于被告方,所以被告方认为花花母亲存在监护不力进而减轻己方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在扣除先行支付的费用后,被告刘某再赔偿花花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7541.18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或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本案以此警示饲养人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不养禁养犬种。携爱犬出门时应使用绳索牵引并佩戴嘴套,尽到看护义务,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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