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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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了美容套餐,结果美容院倒闭了……

发布日期: 2023-07-20 浏览次数: 173

当下,先充值后消费已成为商家一种重要的营销模式,购物、餐饮、美容美发等各种充值优惠活动遍布大街小巷。如果商家店面转让,未使用的充值费可以退还吗?

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美容店转让,消费者起诉返还充值费的案件,法院判决美容店返还73500元充值费。

钱女士在住处附近的某美容店充值98000元购买美胸、全脸精雕等服务12次,美容店承诺后期会向钱女士额外赠送全脸精雕1次,净肤和水光12次,并赠送口红和香水。

钱女士接受3次服务后,美容店在未通知钱女士的情况下将店铺和钱女士的充值款一并转让给他人,并在距离钱女士住处七十多公里之外重新选址开店。因受让店铺不愿向钱女士继续赠送全脸精雕、净肤等服务,且该美容店的新店距离过远,钱女士遂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协议,并退还未消费金额73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女士支付服务费后,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项目接受服务,美容店在未提供全部服务的情况下,未经钱女士同意,将服务项目转让给他人,该转让行为对钱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且新店距离钱女士住处过远,导致钱女士签订美容服务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故钱女士有权要求解除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美容店应退还未消费的服务费,扣除3次服务费后,美容店应向钱女士退还 73500 元。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商家在收取消费者预付的消费金后,即对消费者负担提供约定服务的义务,商家未全部向消费者履行服务义务即将充值金额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系债务转移行为,该债务转移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若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预付款。消费时如遇到明显不合理的现象,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忌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的态度,否则将助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良之风。同时,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一方面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详细了解预付式消费服务内容,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索要充值凭证,保留充值记录;另一方面也要量力而行、理性消费,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以防商家卷款走人,造成自身维权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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