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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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收养时未办理登记,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 2025-05-20 浏览次数: 31

俗话说,

我养你小,你养我老

二十多年前,襁褓中的她被收养;

二十多年后,养母患病却被拒赡养。

这场跨越血缘的母女纠纷,

结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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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跨越血缘的赡养纠纷

二十几年前,因小美的亲生父母经济条件差,尚在襁褓中的小美被邻村的郭老太所收养。在小美六岁时,因其亲生父母经济状况好转,小美就在亲生父母和郭老太两边轮流居住,直至成年、结婚生子。然而,郭老太晚年身患乳腺癌、胃癌等多种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多次要求养女赡养却遭拒。无奈之下,郭老太将养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

 该案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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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郭老太收养小美发生在1992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虽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郭老太作为养母,客观上抚养小美多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实际履行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现郭老太存在现实的生活困难,养女须履行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赡养是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包括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可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小法有话说

在法院工作的日常里,我们见证了许多或平凡或复杂的案件,而这起跨越血缘的赡养纠纷案,却在不经意间触动了我们内心深处最柔软的部分,也让我们对法律与亲情、责任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

小美与郭老太之间,虽无血缘之亲,却有着二十多年的养育之恩。虽未走完法律程序,但多年的抚养与关爱,早已在她们之间织就了一张情感的纽带。然而,当郭老太身患重病、生活陷入困境,向小美索要赡养费时,却遭到了拒绝。这背后,或许是小美对自身经济状况的无奈,或许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抑或是亲情在现实面前的瞬间迷茫。

但最终,法院的调解,像一盏明灯,照亮了这团迷雾,让责任与义务的边界清晰可见。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很多收养行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正式手续,但法律并未因此而忽视这些基于事实形成的亲情关系。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有着温度,能够包容那些因善意而形成的亲情纽带,并给予其应有的保障。同时,这个案件也让我们深刻感受到赡养义务的不可推卸。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无论子女的经济状况如何,无论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赡养义务都是不可免除的。法律的这一规定,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道坚实的保障,也让亲情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延续。而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不仅从法律角度阐述了赡养义务,还强调了赡养父母的情分

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更是为了弘扬家庭美德,让亲情在法律的呵护下更加温暖。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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